【禁蒙面罪成】涉反緊急法遊行中參與暴動5人脫罪 禁蒙面法罪成候判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12/22 14: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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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反緊急法遊行中參與暴動5人脫罪,禁蒙面法罪成候判。(資料圖片)

2019年10月6日反緊急法遊行中,4名學生及男結他老師涉於灣仔參與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被捕,各被告早前否認暴動罪,案件經審訊後,今(22日)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,除早前認罪的女學生外,其餘被告涉禁止蒙面罪罪成,押後至2022年1月11日,先索取不同報告後始判刑。法官裁決時指,推論各被告於案發日親身參與在軒尼詩道的暴動,但不能裁定各被告具有終審法院所指的「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」,故裁定暴動罪脫。

5名被告依次為案發時15歲男生、李安翹(17 歲)、蘇雅賢(19 歲)、謝兆雄(24歲)及結他老師陳樂燊(28歲),被控1項暴動罪及1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。各人均否認暴動罪,除李早前承認禁止蒙面罪外,其餘被告均否認控罪。

暫委法官裁決時指,當日是嚴重暴動,案發地點有逾500人聚集,相關行為破壞社會安寧,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,當中更有汽油彈扔中在場採訪的記者。

暫委法官續指,有警員作供稱15歲男生在投擲第13枚汽油彈時,與他相距約30米,惟這與呈堂影片所見的距離相差甚遠,加上該汽油彈著地一刻至警員截停15歲男生的時間頗長,以及該汽油彈著地位置和15歲男生被截停的距離遠。

暫委法官續指,即使當時首被告和其他示威者跑向銅鑼灣方向,亦未有證據顯示他在暴動範圍內逗留的時間及和其他示威者接觸。至於李被捕時手持雨傘,即使她被目睹手部看似有動作,但被警方打了一下後亦立即停止,亦沒有反抗,故沒有證據證明她有意圖襲擊警員。

暫委法官又指,法庭亦未能排除在警方作出驅散時,除李外,其餘4人是由天樂里或馬師道進入軒尼詩道,以及次被告是由堅拿道西往南方向進入軒尼詩道。法官亦未能肯定各被告是否清楚知悉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,但仍留下跟警方對峙,直至被警員截停。

法庭推論他們在案發當日親身參與在軒尼詩道的暴動,但不能裁定各被告具有終審法院所指的「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」,遂裁定各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。

暫委法官續指,錄影片段顯示有記者用水沖洗眼睛,但這不足以證明相關範圍受到催淚煙的影響,裁定除李被告外,其餘4人在沒有合法辯解下身處暴動範圍時使用蒙面物品,裁定禁止蒙面罪罪名成立。

代表律師求情指,首被告母親知悉本案後,協助兒子重回正軌;而李於早前認罪,望法庭考慮其師長、朋友多年來對李的評價。蘇於過往在社福界貢獻不少,其師長亦相信她於未來在教育界會有貢獻。代表律師又指,謝在窮困家庭長大,母親在腰傷下獨力養家,謝母於求情信提及,謝曾表示擔心失去自由後,沒有人照顧母親。至於陳於被發現、拘捕及被帶走時均是坐下,相信陳是低水平犯案者。

暫委法官押後至2022年1月11日判刑,其間為各被告分別索取更生中心、勞教中心、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,各被告還押候判。

案發於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,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,有身穿黑衣的示威者以投擲汽油彈等方式攻擊警方防線,警方在警告無效後進行驅散,其間有警員目擊未成年的首被告扔汽油彈,遂作出拘捕。

其間佩戴防毒面具的次被告看見警察後加速逃跑,最終被制服。第3及第5被告隨示威者跑上軒尼詩道行人路上時,被警方包圍,他們被拘捕時均穿黑衣,第4被告則沿軒尼詩道的行車道上逃跑時被截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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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